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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债务催收:债权人留置权的发生及要件


信息来源:广东债务催收 发布时间:2015-9-2 浏览:891次

 要账公司解答,留置权的发生,又称之为留置权的成立,是指债权人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因为法定事由的具备而产生债权人“留置”该财产并对抗债务人的给付请求的权利。例如,债权人因为运输合同而占有债务入托运的货物,在该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债务人不支付或者不能支付全额运费时,债权人则有权扣留该货物,限期债务人依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支付运费。湖南债务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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