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债要债

清账公司解答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信息来源:广东债务催收 发布时间:2015-9-2 浏览:796次

 清账公司解答,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债务人的财产取得事实上的管领、控制或者支配,为占有。债权人只有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且债务人在债权已届清偿期时尚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则债权人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可以行使留置权。例如,保管人因为保管合同取得对寄存人交存保管的财产的占有,在寄存人请求保管人交付其所保管的财产时,若寄存人尚未支付应付的保管费,保管人可以留置因为寄存人交存保管而占有的财产。留置权的行使,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必要;留置权的成立,亦同。依照我国民法的规定,债权人非以债权成立之合同为基础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不得成立留置权;债权人只有“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才可以成立留置权。在我国,亦有民法理论认为,债权人取得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只能是债权成立之合同的必然结果;因为合同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的,债权人对之科成立留置权。再者,并非债权人按照任何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均可以成立留置权;事实上,可以成立留置权的占有,仅以债权人因为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而发生的占有为限。我国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我国现行民法对于作为留置权发生的占有要件,严格限定其适用条件:债权人对其因法定之合同关系而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可以成立留置权;债权人对其非因法定之合同关系或者其他原因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的,不得成立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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