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债要债

留置权的理论意义主要表现的两个方面


信息来源:广东债务催收 发布时间:2015-9-2 浏览:630次

  收账公司解答,留置权的理论意义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圈定留置权存在的合理空间和丰富我国的担保物权种类。圈定留置权存在的合理空间,主要存在于两个层面上:其一,债权人可以留置的债务人财产范围。一般而言,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在有关该动产所发生的债权获得清偿前,得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债权受偿之法定担保物权。在这个意义上,如何限定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即留置权是否仅限于动产留置权,成为具有理论意义的课题。其二,债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财产的场合。债权人得留置其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仅以其非因侵权行为而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为限;债权人因为侵权行为而占有的债务人动产,不得行使留置权。但债权人因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是否也可以留置,理论上存在争议。留置权适用的场合之限定,与留置权的功能有直接的关系;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事关留置权功能的准确定位。丰富我国担保物权的种类,将直接促成我国担保物权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留置权是权利人非因侵权行为而占有他人财产时,同该财产有关联的债权在获得清偿前,对该项财产享有扣留并置于其控制之下的权利。在我国民法上,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这样的认识不仅可以丰富我国担保物权的种类,而且有助于实现留置权作为担保物权的合理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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