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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债务催收:简单的债的内容变更的概念


信息来源:广东债务催收 发布时间:2015-5-19 浏览:792次

债的内容变更,即狭义的债的变更(“在债的内容变更”部分中所称的“债的变更”均指狭义的债的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债的主体的前提下,仅改变债的个别具体内容的情形。债的变更与债的更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罗马法中,因强调债权债务与其主体的不可分性,不承认债权让与与债务承担,并为了使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发生变更,创设了债的更改制度。因而,罗马法中的债的更改包括债权主体、债务主体、债的内容、债的性质、债的期限与条件等诸种更改情形。法国、日本、意大利民法典仿罗马法中债的更改制度,将债的更改列入债的消灭之情形。德国民法典则不采用罗马法关于债的更改的概念,而是将债的变更(主要涉及合同债务关系)与债务关系的消灭、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分别规定在不同的章中。因而,债的更改是债的消灭的一种情形’债的更改导致旧债的消灭和新债的产生;而债的变更并不导致债的消灭,债变更后,债的关系仍然存在,仅是发生个别具体内容的改变。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中也未有债的更改的概念,只是在合同法中存在合同变更的制度。湖南债务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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