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债要债

解答对高利贷是怎样处理的?


信息来源:广东债务催收 发布时间:2015-9-29 浏览:920次

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规定对高利贷的三种情形应按如下方式处理。1.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2.将利息计人本金计算复利的,分两种情况,当其利率小于或等于合法利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予以保护;当其利率大于合法利率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3.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无论采取哪种形式的高利贷,出借人已收取的高利贷部分的利息均可以抵充未偿付的本息,如合法的本息已偿付完毕,则应当返还给借款人。追债公司解答对高利贷行为情节较轻者,可以批评教育;对专事高利盘剥为业的情节严重的出借人,可以处罚款、收缴本金并给予其他民事制裁,触犯刑律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长按识别二维码微信咨询
上一条:为什么要遵守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下一条:对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有何规定?
相关最新资讯
中赢富盛广东清债催收中心 
http://www.zdaws.com/ 
电话:13544590008(黄生) 16673134595(林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