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债要债

与民间借贷有关的法律规定


信息来源:广东债务催收 发布时间:2015-11-2 浏览:739次

 与民间借贷有关的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在农村比较普遍,因此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此做了一些规定: 

1.不得收高利息。民间借贷的合法利率不应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属非法所得,不受法律保护。 

2.不许“利滚利"。在借款时须将利息扣除,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3.要有书面凭证。借款人与被借款人之间最好就借贷的金额、利息、期限、责任等内容签订一份书面协议,以免口说无凭。有条件的,还可办理借贷公证。 

4.选择担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方式。 

5.不得利用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这种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处500元以下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 

6.不能非法收贷。不能采取“人质索债"、“武力索债”,等非法途径收贷,可通过双方协商或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7.注意诉讼时效。当你知道或应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时,应在2年的诉讼时效期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 


长按识别二维码微信咨询
上一条: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的处理
下一条:无书面借据,债务人不承认该债务,怎么办?
相关最新资讯
中赢富盛广东清债催收中心 
http://www.zdaws.com/ 
电话:13544590008(黄生) 16673134595(林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