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债要债

先予执行程序中,注意哪些问题?


信息来源:广东债务催收 发布时间:2015-9-22 浏览:892次

应注意如下问题:1.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申请即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2.申请时应提供证明,用以证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先予执行的条件。3.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先予执行的申请应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先予执行。4.裁定应明确写明先予执行的财产数额和范围。财产数额和范围应在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内,并以当事人生活、生产的急需为限。5.当事人对生产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6.执行完毕后,申请人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生产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回已被执行的财产。


长按识别二维码微信咨询
上一条:解答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下一条:解答查封、变卖等财产的措施?
相关最新资讯
中赢富盛广东清债催收中心 
http://www.zdaws.com/ 
电话:13544590008(黄生) 16673134595(林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