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债要债

我国民法保证责任的承担


信息来源:广东债务催收 发布时间:2015-9-16 浏览:724次

保证责任的承担因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而有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在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前,除保证人依法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外,应当先请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并应先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在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效果的情形下,才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我国担保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在主债务已届清偿期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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