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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债务催收:保证期间的计算


信息来源:广东债务催收 发布时间:2015-8-27 浏览:882次

保证期间根据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的保证合同的约定确定。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确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1.一般保证期间,根据我国《担保法》第25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属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2.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根据我国《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3.最高额保证期间,最高额保证,是指当事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的保证合同。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允许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最高额保证。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就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最高额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达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湖南债务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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