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债要债

为自已利益的合同和为第三者利益的合同


信息来源:广东债务催收 发布时间:2015-8-27 浏览:948次

 合同当事人为自己设立权利,使自己直接享受合同利益而订立的合同,是为自己利益的合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合同均是当事人为自身利益而订立。但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也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合同,如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这种合同就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由于第三人非合同当事人,其无须在合同上签字,也不必通过代理人参与缔约,因此未经第三人同意,不得为其设定义务,只能为第三人带来利益。第三人可以接受利益,也可拒绝该利益。若第三人接受了合同赋予其的利益,他就有权根据合同的规定享有独立请求权,请求合同义务人向其履行义务。湖南债务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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