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债要债

选择之债的特定有三种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1-5-27 浏览:544次

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选择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追债公司选择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法:

    1、因合意而特定

    因合意而特定,即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从数个给付中选择一个给付作为债的标的,这时给付得以明确,选择之债即成为简单之债。

    2、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

    选择之债中,享有选择权的人行使选择权,从而在数个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使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这也是选择之债特定的比较常见的方法。

    (1)选择权的归属

    (2)选择权的行使

    (3)选择权的转移

    (4)选择的效力

    3、因给付不能而特定

    给付不能对选择之债的影响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数个给付中发生一个给付不能,而剩余的给付仍有数个可供选择的时候,选择债仍存在于剩余的给付之上。

    (2)如果数个给付因给付不能仅存一种给付时,由于选择权已无从行使,该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

    (3)数个给付全部陷于给付不能,这时适用法律关于履行不能规定处理。因给付不能而导致选择之债特定,是前述第二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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