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债要债

广东债务催收: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信息来源:广东债务催收 发布时间:2015-4-2 浏览:1370次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三、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湖南债务催收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以上四点是对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作出解释。



长按识别二维码微信咨询
上一条:债权债务纠纷具有哪些合法性债务纠纷诉讼程序
下一条:广东债务催收:债权人免除债务的三个特征
相关最新资讯
中赢富盛广东清债催收中心 
http://www.zdaws.com/ 
电话:13544590008(黄生) 16673134595(林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