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债要债

离婚时夫妻债务的处理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10-11 浏览:709次

一、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付债务。从实践来看,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维持夫妻共同生活,如支付家庭生活日常开支,购置家庭生活用品、修缮房屋等所负的债务;

2、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夫妻双方共同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

5、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所付的债务,实际上由夫妻共同经营或其盈利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6、、婚前债务用于婚后生活的,如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付债务等;

7、因双方共同生活所付其他债务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1、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

2、当事人双方对共同债务的清偿负有连带责任


 二、夫妻个人债务是指男女一方在婚前所欠的债务,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的为满足个人欲望而挥霍享受所负的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价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7条的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抚养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措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对夫妻个人债务的处理:

1、个人债务由欠债一方承担

2、夫妻双方约定债务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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