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债要债

债之关系与债权相对性有哪些?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8-11 浏览:543次

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为债权(债之关系)的相对性。债权效力的相对性是由其内容所决定的。债权以义务人为特定行为为其内容,因而只能向特定人主张权利。

债权的相对性决定了它无排他性、无优先性、无追击性。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并存多个债权。当标的发生争议时,债权于物权之后受偿,而各债权之间相互平等,无优先效力。债权更无追击效力可言,一旦标的物落于他人之手,债权人不得径直主张权利,仅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在这些方面,债权与物权是迥然不同的。

具体言之,债之相对性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任何人不得擅自为他人创设债权债务关系;

2、非债之关系的当事人不得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3、债务人只对债权人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责任,不对债权人对外的任何人负债法上的责任;

4、债之关系的当事人,即使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后果,债权人亦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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