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债要债

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债权人该怎么办?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9-22 浏览:553次

一、离婚逃债的法律规定

1、2002年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次会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而拒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立法解释列举了拒不的五种情形,第(一)为“被告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不低价转让财产,判决,裁定无法的”。

2、我国民事诉讼法213条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追加、变更被主体的条款,对此类问题都涉及,在程序中未明文规定对接收逃债财产人或恶意串通协助逃债的人的强制手段,对被告人躲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况在法律规范的对策,只是实体法规定了逃债的无效,例如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财产分割约定)其约定无效。

3、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款规定:下列民事无效:(项)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人利益的。(第七项)以合法掩盖非法目的的。例合同纠纷,债务人离婚逃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损害的或以不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损害,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

二、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怎么办

1、在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或法律文书生效后,再通过离婚逃债的,应直接追加被告人原配偶为被告人,体现工作“优先”的特点,体现公平原则。可分两种情况:

(1)婚姻登记机关或公证机关分割财产后再婚姻机关离婚逃债的,应实体法认定被告人与其配偶分割财产的无效,再裁定追加被告人的配偶为被告人。

(2)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离婚逃债的,不在程序中直接追加被告人的配偶为被告人,而是按审判监督程序先撤销被告人财产分割协议后,再裁定追加被告人原配偶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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